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
1、严禁在园内焚烧垃圾等物。幼儿午睡室禁止点蜡烛、蚊香。
2、幼儿园重要场所如电脑房、伙房、档案室等,严禁吸烟,杜绝火种。
3、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做好单位内部火灾预防工作。
4、严格控制电水壶、空调等电器的使用,禁止使用电炉,防止电线超载引发火灾事故。下班前要关掉活动室、午睡室、办公室及各功能用房电源。
5、加强对幼儿活动室、午睡室、教师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区域的防火安全检查,杜绝火灾事故隐患。
6、按消防要求,在显眼的.位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7、重要部位(如食堂、幼儿午睡室、活动室等)安排专门人员定期检查电器及电路设备,及时更换破旧的消防器材,防止因电路老化引起事故。
8、经常组织教职工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定期向幼儿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
9、经常检查伙房、食堂等明火使用场所的防火安全工作,防止火灾发生。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2
1、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2、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间,用餐场所。
3、食堂用的原料、炊具以及其他用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5、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
6、幼儿园食堂与幼儿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幼儿园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7、食品存放应当分类、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
8、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9、餐具使用前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10、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以保证其质量。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3
1、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2、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3、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4、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5、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6、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车时间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7、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8、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9、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10、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11、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4
1、教育形式多样化;各班级每周有针对性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对幼儿进行紧急突发事件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教育。
2、幼儿园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停用,做好警示、提醒工作,并上报当地人民*和教育局。
3、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幼儿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参加。
4、幼儿园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5、幼儿园教育幼儿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6、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幼儿在校内、外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幼儿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教育局和当地人民*,必要时要报*机关等,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7、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幼儿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将幼儿赶出教室、幼儿园。
8、校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幼儿园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9、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制度;加强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幼儿园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幼儿园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派出所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5
一、消防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全店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企业消防工作负责。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有值班教师巡查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每年组织教职员工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
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保卫方案。
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
7、建立校园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加强吸烟管理制度,校园内禁止吸烟。
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
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
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校办公室申请,校办公室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严重的予以开除。其他人员不得施工。
三、火灾预防措施
(1)幼儿园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园内消防重点部位。幼儿园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2)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在开工前逐级向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动工。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收即投入使用。
(3)园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须保持通畅,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
(4)园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电工,私自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因教学、活动需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应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禁止在园内私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
(5)园内禁止任何人吸烟、使用明火。
(6)在园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在地点选择、人数额定、临时电器线路架设、疏散通道等方面,应符合消防规定,保证安全。
(7)法定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应安排值班人员,要害部门和消防重点地点应加强值班,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守。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园内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标准版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6
1、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2、值班员需在下班后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
3、厨房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电器及明火。
4、定期对幼儿教师、保育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幼儿疏散、逃生。
5、教室及办公室禁止使用各类违章电器;及时更换老化电线;禁止乱拉私接电源线路。需要使用电器时,由班主任老师严格看管。
6、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得设置影响幼儿疏散的障碍物;
7、把好每日晨检第一关,认真检查、收缴幼儿带入园中的火源,并严格保管。
8、电源线穿过闷顶时应穿金属管做保护,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品,不得使用落地灯、台灯,寝室内禁止使用电加热设备和乱拉临时电线,电源开关、插座等距地面不应小于1、5米,灯头距地面不应小于2米。
9、因势利导、不定期向幼儿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和防火知识教育,教育幼儿不做玩火游戏。同时,幼儿教师、保育员用的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要妥善保管,放置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
10、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1、幼儿园室内装饰材料宜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禁止使用塑料制品装饰、装修。
12、幼儿床位的摆放,横向间距应保证大于60公分的通道、纵向应保证1米以上通道。教室及休息室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桌、椅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儿童休息期间,老师必须陪同。
13、电气设施(如电视机、空调机等)周围不得存放易燃物品,设施要接地良好,用完后立即断电。电视机的室外天线要安装避雷器,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14、幼儿园教室、休息室及活动室禁止烟火,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15、幼儿园园长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的副园长是消防安全直接直接管理人。幼儿园全体教工为义务消防队员,并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行为,有权维护消防设施有义务参加扑救和协助调查有关情况。
标准版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7
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
2、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幼儿园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3、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4、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师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5、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6、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
7、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8、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9、对幼儿园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10、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11、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
12、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13、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8
1、放园后应有专人检查门窗、水管、电灯、电视、影碟机,拉电闸。要锁门,防止意外事故。
2、如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处理。
3、对班内出现的事故,要进行分析研究,做好记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大小进行相应处罚。
4、幼儿厕所、盥洗间地面保持清洁干燥,洗手水或洗涤水用前先放冷水,再放热水,防止出现烫伤。
5、带班教师要把好大门,工作时间不能脱岗或干其它事务。
6、工作人员要保证幼儿的行为安全,出现情况应及时汇报,不得延误。
7、稀粥、菜汤、开水等要放在安全的地方进行降温处理后方能给幼儿饮用。
8、定期向家长及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班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要经常化,要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活动中去。
9、药物必须妥善保管,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吃药时必须认真核对,并放置在幼儿不易接触的地方。药物一定要由保育老师负责。
10、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且要放在成人知道的地方。灭火器要定期检查、更换。
11、不准私自带幼儿去锅炉房,伙房,水房等不安全的地方。
12、保证班级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生活用品以及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专人检修,避免摔伤、烫伤、走失、触电、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标准版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9
1、不经幼儿园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得组织幼儿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活动。
2、幼儿园每学期采用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班每月应有针对性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对幼儿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幼儿园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大型玩具、活动场地、消防、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
4、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园长是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和指导全园安全工作,制定幼儿园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全园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5、幼儿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6、不准幼儿做擦洗窗玻璃、抬床、提开水等危险的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幼儿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幼儿人身安全。
8、幼儿不准在活动室内追逐打闹,随便搬动课桌、椅。
9、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教师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幼儿力所能及的工作。
10、成立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1、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幼儿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
1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保持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13、实行行政人员值日制度,填写校务值日。
14、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15、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盲流、恶少对幼儿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幼儿的安全。
16、家长接孩子,要衣冠整洁,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家长的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不得骑进校园。
17、幼儿园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幼儿园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1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对园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19、全体教职工要关注存在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幼儿园领导汇报。
20、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1、建立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
22、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3、各校要按照《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幼儿园卫生及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4、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幼儿,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25、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情况,并做好记录。
26、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幼儿园园长审批同意。
27、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要随意让幼儿做开启电源等工作。
28、时间:早上30-30送幼儿上学;
29、门窗发现损坏,班主任有责任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0、要教育幼儿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幼儿的自护能力。
31、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安全。
32、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的幼儿,所有幼儿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33、严禁擅自脱离课堂及不按要求进行教学。
34、活动室的门窗必须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
35、负责检查各室门窗关锁情况,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36、活动室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
37、幼儿园任何人无权对幼儿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
38、对幼儿进行用电安全常识的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39、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0、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41、幼儿在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幼儿。
42、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3、实行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制度。
44、对幼儿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必须经区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45、幼儿园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幼儿开展有害幼儿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46、开展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幼儿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7、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安全情况及时向幼儿园领导反映和联系。
48、幼儿园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49、凡重要节假日必须由幼儿园作出值班保卫安排,教职工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
50、幼儿园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活动方案,安全措施。
51、活动室门的钥匙班级应指定专人保管,门窗每天落实保育员随时关锁好。
52、健全安全工作台帐资料,确保安全工作有台帐。
53、幼儿园应适当组织幼儿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幼儿参加。
5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幼儿园领导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55、家长应固定3个以内的家庭成员接送幼儿。若家长临时有事,委托别人接送幼儿,必事先与教师电话联系。
56、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师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
57、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幼儿园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58、幼儿园要按要求、标准配置设备、维修设施、建设校舍。
59、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60、老师和家长都要教育幼儿不得跟陌生人走,幼儿不得单独离开学校。
61、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幼儿课间出校门。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0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秩序,杜绝安全隐患,强化安全意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校园监控制度:
1、穿戴整齐,仪表端正,待人有礼,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在岗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2、严格把门,进出必问,按照幼儿园的规定和作息时间,按时开、关校门。
3、严密监视园内外及周边情况,有可疑情况或可疑人物要及时向园领导汇报。
4、每天定时巡视校园,杜绝安全隐患,不留死角,并将巡查情况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5、做好监控设备日常维护工作,设备问题及时报修。
二、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
1、非学校教职员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门卫出示表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门卫应认真查验进入园内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幼儿园。
3、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园内并做好解释工作。
4、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的批条,门卫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其登记、存档备查。放学时家长与孩子同出才放行,自己回家的学生必须持证进出。
三、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
1、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门卫室登记后方可入校,无证件者请被访人员下来接待,门卫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徇私。
2、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3、推销产品、发布广告者一律不得入校。
四、车辆准入放行制度
1、幼儿园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严禁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园内。
2、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园内的车辆,需经园领导同意后,在门卫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的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五、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1、门卫对进出园内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进入校园。
2、门卫对信件和快递要特别关注,严格把关,请被接受者开箱检查核实后再取物。
3、门卫对带出园内的大宗物品要请示园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六、其它
1、负责校园责任区卫生,保持干净、整洁。
2、做好放学后的静园工作,保证无外来人员打球、滞留、滋事,小商贩和闲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门卫室不许滞留闲人,不留宿客人。
3、做好节假日的值班与护校工作。
4、负责报刊的接收和分发工作。
5、完成园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幼儿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保卫
第二条 坚持门卫值班制度,建立与学校保卫处的联系卡;要求来访者必须登记并得到受访者的允许后方可入园。
第三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四条 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警、火警等情况要及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总务后勤处组织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严禁幼儿触摸各种电器开关、电热设备。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幼儿要遵守纪律,培养幼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离开班级时,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接送制度;大门上锁,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错接幼儿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对幼儿进行互助友爱教育,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井然有序。
第十条 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或把玩具放在口里吮吃。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二、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意识。
第十三条 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购进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
第十四条 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并贴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量说明书,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防虫、防湿、防霉)
第十五条 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加工用器、容器、餐器应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程,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间,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
三、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 内服、外用药品要注明标识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不能随便拿到的位置。
第十九条 给幼儿服药时应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必须要有医院证明)
第二十条 未经医务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给幼儿服药,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提高医疗保健知识,同时提高应变能力。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应迅速送医务所或医院救治。
四、活动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清点人数并注意交通安全,医务人员应备药箱随队。
第二十三条 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的实际能力,切忌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交接班要清点人数,规定接送时间,建立家长接送制度;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五条 加强纪律教育、防火防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2
1、园长是全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由园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每月要对幼儿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幼儿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定期对园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当地人民*和县教育局。
4、经常检查园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幼儿及幼儿活动的周边环境,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6、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园内外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幼儿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报*派出所,一份报属地*,不得隐瞒责任事故。建立健全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制度;加强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派出所、交通警察中队保持密切联系,争取*部门对单位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7、每学期园长与教师、教师与幼儿家长、幼儿园与校车车主、车主与幼儿家长,层层签订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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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重要场所如电脑房、伙房、档案室等,严禁吸烟,杜绝火种。
2、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做好单位内部火灾预防工作。
3、加强对幼儿活动室、午睡室、教师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区域的防火安全检查,杜绝火灾事故隐患。
4、严禁在园内焚烧垃圾等物。幼儿午睡室禁止点蜡烛、蚊香。
5、经常检查伙房、食堂等明火使用场所的防火安全工作,防止火灾发生。
6、严格控制电水壶、空调等电器的使用,禁止使用电炉,防止电线超载引发火灾事故。下班前要关掉活动室、午睡室、办公室及各功能用房电源。
7、按消防要求,在显眼的位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8、经常组织教职工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定期向幼儿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
9、重要部位(如食堂、幼儿午睡室、活动室等)安排专门人员定期检查电器及电路设备,及时更换破旧的消防器材,防止因电路老化引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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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等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公办学校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民办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补贴。
第四条市、区县、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司法、财政、卫生、建设、城管执法、房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校(园)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三)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七条各级*与学校应按照规定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各级*与接送学生车辆车主应按照规定落实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学校应当鼓励引导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市、区县、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九条学校和在园幼儿200人以上的幼儿园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配备男性专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在园幼儿虽不足200人,但所在区县*教育、*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配备1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1000人以下的配备2-3名;
(三)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配备3-5名。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保安队伍要专业化。
保安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学校、幼儿园自行招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审查,并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聘用专职保安人员按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3名;
(三)在校学生500人以上(含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
(四)寄宿制学校应当增配保安人数,以适应安全保卫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规定设立卫生室。学校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聘请法院、检察院、*、司法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处理。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满足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的警用钢叉、警棍、对讲机、防割手套、催泪喷射器等警用器械和物品,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学校围墙应当设置安全防护网。学校内的操场、教室、仓库、实验室、大型会议室、食堂、公寓、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要害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线报警系统,并与当地*机关联网。
第十六条各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学校的建筑物应当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对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学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实验用品,实验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学校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并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管理有关规定,保证车辆状况良好。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
第四章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教学区和教职工宿舍区隔离。建立外来人员信息登录和持证出入制度,外来人员经允许只能进入学校办公区,并由专人引领陪同。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将非教学和生活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设立隔离线,杜绝学生在校门口排队等候入校现象。对一时无人接送的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要有专人集中看护,杜绝放任、失管。
第二十三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巡逻制度,实行24小时巡逻、守护。
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大型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向同级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报告,由办事机构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教职工,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教学楼、办公楼、图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等建筑物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用水、用电、用气等设施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内的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五章环境安全
第三十条教育、*、司法、财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环保、安监、城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第三十一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贴近学校围墙或建筑物建设工程;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学校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和设施,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停车泊位等。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逃生和报警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安全教育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开学初、放假前,对学生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二)每学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周活动;
(三)每月开展一次用水、用电、防火、防盗、人身防护、疾病预防、饮食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预防溺水、心理健康、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等安全教育日活动,开展全方位、系列化的学生安全教育活动;
(四)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演练;
(五)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洪水、地震、消防演练。
第三十七条教育、*、安监等部门应当每学期对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园)长、校园专职保卫*进行一次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和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内容。
第三十九条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机关应当加强保安人员的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会同*、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助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掌握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宣传方案。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四十三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对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应当每学期组织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整治活动,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实施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确保隐患登记、整改、排除全过程受控。对隐患排查治理中整改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倒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学校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